《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8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最终报告。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

(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二)在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

(三)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保存、管理科技报告,对已收录的科技报告发放收录证书;

(二)运行和维护上海市科技报告服务管理平台;

(三)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

第七条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含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提交;

(四)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统一提交科技报告。

第八条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应按照合同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

(二)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提交科技报告,并就报告使用权限及数据信息真实性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提出科技报告密级、保密期限、延期公开时限的建议;

(三)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将最终报告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正式提交。

第九条科技报告的公开方式分为公开和延期公开两种。

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涉密项目(含课题)的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含课题)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提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含课题)合同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条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届满的科技报告,将自动公开。

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在到期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获审核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十一条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科技报告(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的全文浏览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全文使用应得到科技报告完成单位许可。

第十二条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含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按程序将相关负责人纳入诚信记录。

对未履行法人责任以致出现前述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出现前述科研不端行为的,将单位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包括作者、名称及编号等信息),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