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频谱路线图:提升无线电管理全局性和权威性

发布日期:2013-09-23

“宽带中国”战略频谱路线图的制定与实施,不但面临“突破口”的选择和利益协调与决策的考验,同时也是对国家无线电管理体制、能力的新挑战。其关键点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如何突破现有体制的桎梏,站在国家乃至世界全局的视角而引领频谱路线图的制定与实施,同时树立在国际与国内的权威性,从而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1频谱资源属性决定其规划与管理的全局性

无线电频谱是目前人类己知的基础资源中唯一的非显性资源,虽然它具有在频域、时域、空域可复用的特征,但仍是有限和紧缺的资源。特别是无线电频谱易受干扰污染,以及不受国家和行政区域限制的特点,使其规划与应用必须在宏观上做到全国乃至全球的统一。因此,国际电联ITU从1932年成立己来,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也从未停止运行,因为人们知道频谱规划与应用的全局性对谁都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受到损害的不止是对方,也一定包括自己。“宽带中国”战略频谱路线图也一定要具备全局性。但是,要确保频谱路线图的全局性特征必然面对严峻挑战。这些挑战包括:

一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的分割。当前,我国无线电管理分为两条线,一条线是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如广电、民航、公安、铁路、交通运输、渔业、气象)与各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另一条线是全军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及军队各级频谱管理机构,军民之间的频谱协调需经国务院办公厅主持的非常设的军民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由此可见,我国在国家级层面上,尚无统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因此要解决频谱路线图面临的艰巨的任务可能力不从心,而且难以保障相关频谱决策的全局性。

二是国务院相关部门无线电管理相对独立。按照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本系统使用的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或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业务或技术变更后,其频率的回收与再规划的内容。因此,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无线电管理不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关系,出现如“数字红利”频谱释放难题实属必然,所以频谱路线图的全局性受到影响也在预想之中。

2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权威需要维护

“宽带中国”战略频谱路线图是国务院级别的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决策,空前的、高等级的频谱路线图体现了与国家级战略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必须树立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权威,才可能保障频谱路线图的顺利制定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体现了在频谱资源领域的国家主权性,也意味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是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任何侵犯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应该说,相应的法规赋予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频谱资源管理上的权威性

在“宽带中国”战略频谱路线图制定与实施中,必然出现对不同利益主体的频谱进行调整,回收与再规划的过程。如果各利益主体都强调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忽视国家的整体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权威性,则必然造成国家整体利益的损害。比如,历经11年未完成小灵通清频退网,不但有相关运营商对利益纠葛的考量,据观察也有相关国家行业主管机构的掣肘,使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口难言,使其在本系统内的管理权威都受到挑战,更何况它乎!

综上,在“宽带中国”战略的推进中,提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全局观和权威性,是制定和实施谱路线图的关键所在。